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读者张某来电:我是城镇居民,前几年村民邵某将房屋卖给我,他去世后,其女儿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我返还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请问:我应该退回房子吗?
答:你是城镇居民,无权在农村享有宅基地,邵某将房屋及宅基地卖给你的行为,违背宅基地享有主体的特定性,该合同应无效。你应腾退房屋及宅基地交给邵某女儿,其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应返还。邵某女儿既然以继承人名义主张权利,就应当返还你的房屋价款。如果房屋存在新建、增建情况,对于该部分增值价值,应由她负责补偿。
( 来源:《农家致富》2013年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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