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近日由市城乡建委印发并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4月1日。与去年初出台、今年初到期的旧版《暂行规定》相比,新版《暂行规定》条款进一步细化,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也更加严格。
将PM10指数作为重要衡量指标
新版《暂行规定》把PM10指数作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要衡量指标,同时新增了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条款。
按照新规,对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后果的,将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具体来说,对每月PM10指数最高的站点区域,市城乡建委将对该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巡查,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约谈该区域监督机构负责人;对PM10指数连续最高的站点,且该区域建筑扬尘污染严重的,市城乡建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同时,市城乡建委每月将单独或联合市直相关部门对全市上月PM10指数最高的2个站点所在区域的建设工地开展督查,督查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并纳入年度考核。
扬尘污染防治不力将影响“揽活”
工地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根据新版《暂行规定》,如果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有可能会影响工程投标。相较于旧版《暂行规定》,此举更加严格。
按照新规,凡因扬尘污染被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工程项目,责令该项目全部暂停施工整改,期限不得少于5天,对该项目挂红牌警告,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诫勉教育学习,取消全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任单位为本地企业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重新审查,暂扣期间不得在我市承揽新的项目,暂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责任单位为外地企业的,一律清出合肥市场,1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新的项目。
同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违规抄告制度。对违规项目,将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抄告市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市场行为;将施工、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对督查中发现工地出入口有污染的,互相抄告,由相应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单位按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一次性支付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离不开经费保障。新版《暂行规定》强调,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预付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足额支付的,不得开工。新规是一次性支付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而旧版《暂行规定》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相比之下,新规力度更大。
新版《暂行规定》在诸多细节方面也作出了严格规定。比如,要求施工现场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临时绿化;施工现场48小时内无法清运完毕的渣土,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严密遮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要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等。 信息来源:合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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