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农机局、区农林水务局、开发区农机主管部门、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保障农机作业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市农委对《合肥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市安委会办公室
合肥市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2015年10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1、目的
为增强我市处置各种突发农机事故的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做好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危害和财产损失,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2号令);
(4)《安徽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
(5)《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农机发〔2011〕1号);
(6)《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7)《合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肥市人民政府合政〔2013〕13号)。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二 、应急组织
市农委进一步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成立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组织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
(一)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市农委成立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农委办公室、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日常工作,负责24小时农机事故接报工作,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及其农机监理所负责人、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市农委领导、市农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由市农委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市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及其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成员。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市农机局负责人任组长,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及其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为成员。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协助当地政府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负责人为组长,其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为成员。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当事人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清查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4、 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市农委办公室负责人任组长,市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及其农机监理所相关人员为成员。
应急保障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疏散人员;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5、事故处理专家组
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由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鉴定机构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有关专家参加),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农机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履行职责
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市农委办公室、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及其监理所负责人、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业务及有关工作组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农机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安排调整补充。
三、 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一)预测预警
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事故预警机制。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有条件地区要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二)信息报送
农机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1、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第一时间报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会同市农机局报市农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确认后,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农机局和省农机监理总站。
2、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省农机局、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报告,同时报市农机局、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市农机局电话(传真电话):0551-63538463,市农业经济技术监督管理总站电话(传真电话):0551-62936914。
3、报送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四、应急处置
(一)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部和省农机局划分的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市、县四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按以下响应要求赶赴农机事故现场,组织领导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或现场督导。
1、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机局启动应急响应(Ⅱ级)。省、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委启动应急响应(III级)。市、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
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应急响应(Ⅳ级)。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请求。
(二)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现场处置
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人民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四)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五)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由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二)保险和救助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符合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条件的,由事发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被救助人及时向救助基金管理人受理网点提出救助申请,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调查分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定事故调查组开展农机事故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报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六、应急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监理机构要将农机事故应急管理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责任和措施。要结合当地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农机化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
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救援能力训练;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并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机从业人员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加强应急队伍建设
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备必需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设施装备,建立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工作制度和后勤保障体系,确保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建立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农机事故应急队伍体系,各县(市、区)农机局每年要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演练计划方案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市农机局备案。
七、附则
(一)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委负责制定和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农委发布的《合肥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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