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6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低于20万元不予兑现。
2.在合肥市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农业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及农业产业化联盟共同基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企业;与银行合作建立农业产业化联盟共同基金,贷款企业和合作社按授信额按一定比例缴纳共同保证金,共同组建互助合作基金,其服务对象为我市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
5.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年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6.粮油棉示范区(点)建设。支持承担部级粮油棉高产创建及省级粮食三大行动项目(省、市级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省级油菜高产创建的示范区(点),每县(市)给予60-100万元奖励。
7.支持畜禽良种体系、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和创新管理建设。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各县(市)为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
8.支持池塘标准化和生态渔业建设。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各县(市)、区为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资金。
9.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蔬菜瓜果(不含园林水果)标准园。对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含150亩)以上的每个标准园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在四县一市的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给予倾斜扶持。
10.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对新建6000平方米以上(含6000平方米)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在四县一市的省级示范区核心区内建设的给予倾斜扶持。
11.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试验区建设。
(四)事后奖补。
12.品牌奖励。新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工作奖补。对全年粮油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达到市级创建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乡镇考核标准的乡镇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场院建设。
14.土地流转。从2009年起,单个业主受让土地在2000亩以上,流转租金在每年500元/亩以上,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且流转期满5年的,按100元/亩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已奖励过的不重复奖补。
15.支持示范合作社建设。择优支持一批示范合作社建设。
16.扶持种业产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种子信用企业AAA级或种业信用骨干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林业生产基地。成片造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500亩以上、8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经济果木林基地,每个项目新增连片造林400亩以上、600亩以上,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30万元。
18.森林村庄建设。以行政村为单位,村庄绿化覆盖率达到50%(规划拆并的除外),村域森林覆盖率达到30%,村域范围内道路、河渠、塘坝绿化率达到90%;2014年以来人均新栽乔木树10株以上(统计范围为四旁林木);2014年以来每个自然村新增村片林不少于50亩。择优奖励30个,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五)其他类。
19.现代农业示范区。继续补助四县一市5个重点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县市按1:1.5配套。
20.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县(市)区,给予经费补助。
21.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用于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央、省、市、县(市、区)按6:2: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省按8:2比例承担全部投资); 列入全国专项规划建设的小型水库,除由中央和省级承担全部投资外,需地方配套的,市、县(市、区)按1:1比例筹集建设资金;列入省级计划建设的小型水库,省、市、县(市、区)按2:1:1比例承担建设资金。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中央承担60%(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中央承担80%);地方配套投资,省级承担50%,其余50%由市级与县(市、区)按6:4比例承担。
23.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
24.生猪养殖场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窖(池)补助。对四县一市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无害化处理化尸窖(池)予以奖补。以县(市)为单位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5.农业保险。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配套,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附 则
26.本政策由市农委、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7.本政策扶持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及项目,本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他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8.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29.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0.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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